山东齐鲁工大资产营有限公司章程

 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,促进经济发展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公司章程。

第二条 公司名称:山东齐鲁工大资产营有限公司

第三条 公司住所: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3501号齐鲁工业大学校内

第四条 公司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;技术服务、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交流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推广;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;企业总部管理;企业管理;企业管理咨询;知识产权服务(专利代理服务除外);科技中介服务;信息咨询服务(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);非居住房地产租赁;停车场服务;住房租赁;租赁服务(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);园区管理服务;创业空间服务;社会经济咨询服务;会议及展览服务;进出口代理;货物进出口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。


第二章  公司注册资本

第五条 公司注册资本:人民币500万元。

第三章 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、出资额、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

第六条 股东的姓名(名称)、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如下:

股东名称

证件类型

证件号码

齐鲁工业大学(山东省科学院)

事业法人登记证

1237000049557147XT

第七条 股东的出资额、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:

股东名称

认缴出资额

出资

方式

出资

比例

出资时间

齐鲁工业大学(山东省科学院

500万元

知识

产权

100%

2039年12月27

第八条 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,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,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。但是,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第九条 股东可以用实物、知识产权、非专利技术、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。股东以上述财产增资时,应办理产权转移(过户)手续,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十条 股东享有如下权利:

(一)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(二)对公司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享有决策权;

(三)任命或聘任董事监事、总经理

四)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;

五)公司终止后,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;

)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。

第十一条 股东应依法承担下列义务:

股东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;

(二)股东在公司登记后,不得抽回出资;

(三)股东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

第四章 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、职权、议事规则

第十二条 本公司不设股东会,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

(一)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
(二)任命和更换董事、监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事的报酬事项;

(三)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;

(四)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;

(五)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
(六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;

(七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;

(八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;

(九)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变更公司形式,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;

(十)公司终止,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;

(十)修改公司章程

(十)法律、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股东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,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,应当报经审批。

第十三条 公司设立董事会

)公司设董事会,由人组成。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。董事每届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,经委派可以连任。

)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,由董事会选举产生,董事长任期年,任期届满,可以连任。

)董事会对股东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

1. 执行股东的决定、向股东报告工作;

2.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
3.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、决算方案;

4.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
5.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;

6. 制定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;

7.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
8.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,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、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;

9.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
10. 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(四)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;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。

(五)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,须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参加方可举行;

(六)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决定时,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;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,董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,由被委托人履行其权力。表决时董事会成员一人一票,并由全体董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。公司总经理、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。

(七)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

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:

1.会议召开的日期、地点和召集人姓名;

2. 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(委托代理人)姓名;

3.会议议程;

4.董事发言要点;

5.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(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、反对或弃权的票数)。

(八)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无效。

第十四条 公司设总经理一名,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。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,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;

(二)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
(三)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;

(四)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;

(五)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;

(六)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、财务负责人;

(七)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;

(八)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五条 公司不设监事会,设监事一名,由股东委派,监事任期每届三年,任期届满,可以连任。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检查公司财务

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

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,要求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

向股东提出议案;

(五)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,对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

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六条 监事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。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,费用由公司承担。

第十七条 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。

第五章 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

第十 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对外开展活动,行使民事权利、履行民事义务,签署有关法律文件。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的行为,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,但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之外的个人行为,其后果由本人承担。

第十九条 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,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,并向股东和董事会报告工作;

(二)执行股东决定和董事会决议;

(三)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;

(四)提名公司经理人选,由董事会决定聘任。

(五)在发生战争、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,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,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,并在事后向股东和董事会报告。

二十 公司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,建立本公司的财务、会计制度,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,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

二十一 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:

(一)资产负债表;

(二)损益表;

(三)财务状况变动表;

(四)财务情况说明书;

(五)利润分配表。

第二十 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,不得另设会计账册。对公司资产,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另立账户。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第二十 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,按下列顺序分配:

(一)弥补上一年度亏损;

(二)提取10%列入法定公积金;

(三)提取法定公积金后,经股东同意,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;

(四)提取股利。

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%以上的,可以不再提取。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,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前,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。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、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。但是,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。

第六章  公司营业期限及解散清算

第二十 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,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。

第二十 公司解散需要清算的,应当依据《公司法》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。清算结束后,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,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,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,公告公司终止。

第七章  附则

二十六 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、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。

第二十 公司可以依法修改公司章程,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、行政法规相抵触。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,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,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二十 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。

第二十 本章程自股东签名、盖章之日起生效。